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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县城区出现较多无主流浪犬以及犬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为此,参照《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单位、个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凤城镇所有区域、敖江镇白沙村、浦下村、小湾村、毗田屯村、青塘村、上山村、下山村所有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
二、限制养犬区域内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
三、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限制养犬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狼狗等烈性犬。
四、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情形的,应分别由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自觉圈养和拴养。在路面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共同组织专业打犬队依法予以处置。欢迎广大市民向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路面无主流浪犬,举报电话:(公安)(城管)。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