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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以下简称“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根据《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编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投资建议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经济实用和新建、改造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农村中小学校,重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乡镇和村级学校,原则上不包括县城和城关镇学校。
第四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由中心学校或中学提出申请,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规模。教师周转宿舍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
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建设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鼓励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宿舍,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调剂作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的建设及维修资金由政府投入。项目建设的招标和施工,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教师周转宿舍产权公有,供教师周转使用,委托项目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七条入住对象为本学区辖区内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解决在岗无住房教职工、特困双职工、住房困难职工、新招录的年轻教师,以及支教教师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
第八条符合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应主动向所在学区中心学校或中学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学校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学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终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如有不符合入住条件或者放弃入住权利的,由学校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条件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九条项目所在学校应与入住的教职工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每年签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续签。
第十条入住的教职工需缴纳住房保证金1万元,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退房时,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经项目所在学校验收后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入住的教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教师周转宿舍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让(租)或变相转让(租)他人居住。
(四)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六)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入住的教职工不得对教师周转宿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已经实施的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的教职工应主动退让教师周转宿舍,违者,项目所在学校应当在半个月之内采取有效措施收回:
(一)期满未续签协议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兴建等方式在项目学校所在乡镇取得住房的;
(三)无故闲置教师周转宿舍一个月以上的;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五)与所在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经确认,已不符合居住教师周转宿舍条件的;
(七)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八)有关规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而又拒不退出者,由项目所在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入住教师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教师周转宿舍入住资格;已入住的,项目所在学校应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宿舍分配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