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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力扶持返乡创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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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力扶持返乡创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明光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返乡创办工业企业,是指明光籍(含祖籍)在外人员携资金、项目、技术等,返回明光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活动。

返乡创办工业企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户口、返乡证明、身份证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返乡创业人员在新设立返乡创业基地和管店镇、苏巷镇、女山湖镇农民工创业园,新兴办用工8人以上各类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享有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外,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放宽返乡创业准入、注册资本及企业冠名限制,简化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及程序。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1人公司外,其它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到位20%即可注册登记,剩余资本允许两年内到位,非资金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返乡创办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在市工业园区新扩区设立明光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带技术、带资金在创业基地投资兴业。对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基地租赁工业化标准厂房的,3年内减半厂房租赁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免缴厂房租赁费。

第五条加大市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返乡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回乡创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待遇。

第六条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认真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的基础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当放宽对回乡创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二)返乡创办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市工业园返乡创业基地落户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企业,除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外,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回乡创办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七)新发生出口业务和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返乡创办企业可优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八)返乡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税收政策有新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条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贷款支持力度。市政府在银行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中,对返乡创业贷款业务进行单项考核,具体指标包括新增返乡创业贷款户数、贷款额度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返乡创业等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支持市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通过土地、房产抵押授信等方式,为返乡创业进行担保融资;支持创业者以个人有效资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函、商标专用权、出口退税单等质押贷款业务为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第八条免费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返乡创业的用工需求信息,并利用劳动保障专网传输到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就业平台进行宣传。对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派专人负责联络和服务。

鼓励返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按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返乡创业人员及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其子女可享受就近就便入学政策;非城镇户口的返乡创业人员愿意迁入城镇内为城镇居民的,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免费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条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各部门按照“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原则,优化办事流程,畅通办事环节。

推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检查,除事关安全、环保事项以外,各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严厉打击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

加大宣传鼓励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宣传返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大力弘扬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鼓励返乡创业人员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和镇村停办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经认定后,享受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同等待遇,并由所在地政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谁受益谁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