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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快车道,无论是项目建设,还是农民建房,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但个别地方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土地审批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违法批地、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用途管理,严格依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为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不予以批准实施,确因建设需要修改规划的项目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调整。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预审既是落实规划和实施征地行为的重要前提,又是项目审批、核实、备案阶段的基础工作。用地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不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合理利用土地;四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严格执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具备用地单位的申请、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经县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用地单位依法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用地单位的申请、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经县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进行逐级报批,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征地,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方可动工。
(四)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条件,不得随意变更用地单位、用地范围;严格工业用地各项控制指标,落实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规范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体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建设部门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二、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从严规范用地行为
(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在土地管理制度上,要切实把握“两个最严格”,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农村居民占地建房标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此基础上允许农户自愿选择多种形式的流转方式,促进土地收益最大化。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为有效遏制抢占、乱建、未批先建和二次建房等违法行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要按照《休宁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一户一宅,节约用地,先批后建”的原则。在用地审批中,一是要严格实行农村建房“七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占用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两侧控制线建房;不准在防洪、水利设施安全预留地范围内建房;不准在电线、电缆保护区内建房;不准在风景旅游风景区内建房;不准一户多基和超过省规定标准建房;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二是严格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应向其所在的集体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并在本集体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进行审核,再经县国土局、规划局核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要对审批结果在当地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放线定界,并在住宅完工后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三、完善土地监管制度,维护全县用地秩序
(一)建立健全土地联合执法联动机制。要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土、公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县政府审批,新出现的违法占地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恢复原有地貌;对违法用地的典型案件要按照“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处罚到位、追究责任”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确保行政区域内没有重大违法案件发生。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巡查员,负责对本村的巡查,发现擅自占用、违法建设的,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加大行政问责和法律责任追究制。要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作为问责的重要依据,对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