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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为落实市直转制国企改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专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牌子,根据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数,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责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各街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退管服务所”)应根据《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工作职责》,督促和指导所辖社区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为所辖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退管服务站”)创造工作条件。社区退管服务站应根据《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附件2),具体负责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应做到管理与服务同步,以服务促进管理,以管理深化服务,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性化、亲情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站),应根据工作进展需要,落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三、管理服务对象
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退休人员移交。由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市直转制国有企业留守处、托管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或转制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先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管办”)提出申请,填写《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附件3),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移交前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列表造册。核定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预留费用,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花名册》
、《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登记卡》;
(三)付清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等;
(四)签订协议书。经市退管办同意移交,签订《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6);
(五)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按协议要求将退管活动经费一次性缴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专户”(以下简称“退管专户”);
(六)持市退管办填写的《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通知书》及协议要求的附件直接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档案。
五、退管费来源
退管费是指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退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为使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采取多渠道的办法筹集资金:
(一)市直国有企业转制时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将预留退管费一次性缴交到“退管专户”。
(二)市直已转制且预留退管费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预留费用移交退管费,预留费用余额不足每人600元的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足,并一次性拨付到“退管专户”。
(三)市直已转制未预留退管费的国有企业,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每人600元标准计算总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分五年拨付到“退管专户”。
(四)市直转制后退休的国有企业人员,按新增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标准,由托管单位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到“退管专户”。
(五)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员需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将退管费缴交到“退管专户”。
六、退管费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各街道办、社区实际移交接管中央、省属驻梅企业和市直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数和费用标准,逐年从专户下拨资金,不得提前或超额拨付。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600元、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缴交标准,以每人每年35元、60元、180元分配退管费(以15年平均寿命计算),直接拨付到接收退休人员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每年元月15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年度本地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接收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制定下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确定费用总额,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核定的退管费用于每年1月25日前拨付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后应在10日内,将退管经费转拨给接收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数的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使用,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三)退休人员跨县(市、区)、街道(乡镇)流动,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的,退管费每半年调整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拨给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调剂。
(四)退管费用支付范围: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五)退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社会化管理对象转移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户籍所在地管理服务原则,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发生跨社区转移的,转出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出具《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出联系函》(附件7),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附件8),移交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办理有关登记后,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出具《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入确认函》(附件9)。转出、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在每月月末,应将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转出、转入情况报送所在的街道退管服务所,由街道退管服务所报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要求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站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开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移介绍函》,并附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表》,报户籍所在地街道退管服务所审核,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移交居住地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所(站)。管理服务关系转移后,一年内不得再发生变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未建立社区基层组织的,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当地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范围。
八、社会化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市、县(市、区)各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所(站)应按照“重心下移、服务规范”的要求,落实退管服务工作职责、建立高素质的退管服务队伍,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形成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服务(市、区、街道、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得到更好保障,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九、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