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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以来,我县新农村建设从点到面,分步实施,全面启动。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行为,县政府于两次下文要求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数地方仍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甚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也有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有少数基层干部借新农村建设之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大搞房地产开发等。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严格控制用地的迫切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颍上跨越式提升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土地法规宣传,提高节地惜地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精神,教育全县广大干群充分认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新农村建设乃至农村各项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做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
(二)坚持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经过依法批准,任意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集镇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程序、循序渐进。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集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布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制订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充分利用老宅基和旧村庄。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乡镇任何建设项目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新上畜禽养殖项目,鼓励利用废弃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农村住宅用地建设和产权管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住宅建设。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为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凡新农村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建新必须拆旧;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报批农转用或进行建设用地的置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置换也必须申报项目,报经批准,而不准以占补平衡的名义随意置换集体和村庄建设用地。
三、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各级各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切实加强监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他部门申报、核准项目的程序均不得代替用地审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政策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不能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执法监察联合办案机制和土地巡回检查制度,严肃查处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依据《土地管理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既查处事,也查处人。国土、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