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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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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和区街财政管理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激励增收与约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蚌山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能”的总体要求,建立街道管理新体制和社区社会化服务新体系,深化区街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着力解决区街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划分区街财政收支范围,充分调动区街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区街经济和谐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于各项社会管理和事务性工作重心下移,街道承担社会管理和事务性支出的压力较大,需要较强的财力予以保障。因此,鼓励街道发展经济和加强管理,并将形成的财力用于街道社会管理和事务性支出。同时,区财政加大对街道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历史形成的街道财政支出的压力,逐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适应。

(二)激励增收与约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街道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凡是街道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形成的财力原则上全部留给街道;凡是街道通过加强管理和协税护税形成的财力全额补助街道。同时加强财政约束和管理,严禁街道挤占区级财政收入,规范“街财区管街用”管理办法,确保有限的财力用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具体内容

(一)街道财政收入的确定。按照有利于街道管理和征收的原则,逐步将部分税种、项目和个体户税收划入街道财税服务所协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范畴。

1、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户租房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2、街道办事处资产经营收益和各种收费均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3、在现有税收资源基础上,通过新办、改制改建以及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税收收入,结合市区财政体制,实行“一事一议”办法,鼓励街道招大商,引进大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税收收入:①街道办事处新增注册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②招商引资项目在有税基项目基础上注册新项目,税收按照新增部分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③街道自建项目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④街道联合招商引资的项目,经区招商局、财政局确认后,引资街道和项目所在地街道按新注册项目税收5:5比例分成,若是在有税基项目基础上注册新项目,按新增部分税收5:5比例分成。

4、个体户税收。凡尚未纳入区国税、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户税收,一律纳入街道财税服务所协管,实施委托代征,其代征税收全额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实施委托代征办法是一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尝试,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和有序的推进,选择个体经营户集中区域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委托代征办法。具体试点征管范围:

(1)天桥街道办事处:二马路北市场、南山路古玩玉器市场个体经营户。

(2)青年街道办事处:奋勇街个体经营户。

(3)纬二路街道办事处:华海玉器市场、太平街市场内一号厅、二号厅个体经营户。

(4)黄庄街道办事处:前进路、红旗一、二、三路个体经营户。

(二)税收征管方式的确定。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的纳税主体即公司或行政事业单位,由区国税、地税部门规定的科室征管,区、街财政部门按月办理结算,并出具结算凭证和收入进度分析表。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的个体经营户,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委托街道财税服务所代征,具体代征办法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三)街道财政支出的确定。街道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除由区财政统一发放外,街道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均属街道财政支出管理范围。为了减轻街道财政支出的压力,街道退休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转移支付,街道集体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逐步解决街道财政支出的困难。

(四)激励政策的确定。年街道财政收入核定数为基期数,以后每年区政府参照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确定街道财政收入目标。凡当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区街按超收数额区级留成部分3:7分成,否则,按短收数额区级减少财力相应扣减街道财力。

四、几点要求

(一)区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严格征管秩序,严禁挤占区级税基,若审核发现混淆区原正常税务管理的税收收入,区财政相应扣减街道财力。街道间若发现采用不规范的手段,影响区级税基和其他街道组织财政收入,区财政按照违规数额扣减相应的财力,并按照财经法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二)各街道办事处为鼓励增收节支和招商引资出台的奖励政策,须报区财政和招商部门备案,奖励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过区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出,取消对该项目的奖励。

(三)办法确定和实施后,上级财政增加对区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结合街道事权范围调整,则相应增加街道补助。其他各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不具体转移到街道办事处。

(四)办法确定后,除省、市对区财政体制变动,区相应调整体制外,一般不予调整。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街道出现减收或增支因素,由街道自行消化解决。因客观因素造成当年财政收支困难,区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确保街道财政平稳运行。

(五)区街财力资金实行季度预结和年终结算,确保街道的各项管理政策的兑现和管理事务的基本需要。

(六)本暂行办法自年6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