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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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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和交通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和《关于段实行主汛期禁止采砂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县境内的河道范围内从事采砂及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县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淮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管工作,工

作人员从县水务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处、河道局等单位以及有关乡镇抽调。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府城、临淮关、板桥、黄湾、枣巷等五个乡镇分别设立河道采砂管理站,管理站在县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境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管理站工作人员分别由县水务局、公安局、河道局和所在乡镇人员组成。

第五条根据河道状况,采砂管理以禁采为主;禁采分为禁采期和禁采区。

一、禁采期为:每年的6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禁采区分为:

(1)临西涵上游4000米(内有姚湾险段);

(2)南洛高速公路大桥上游150米至下游250米,计400米;

(3)黄湾码头至老观集3500米(内有黄湾、后黄段险段);

(4)骚狗冲至枣巷街5500米(内有骚狗冲、黄泥段险段)。

县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在禁采区设立禁采标志。

第六条禁采期内采砂船只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所有采砂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采砂机具,并将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外地船只应返回原藉。对拒绝、阻碍采砂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采砂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河道采砂的许可规定进行开采。

未办理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采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沿淮各采砂管理站应对堆砂场地进行统一规划,砂场设置要服从防洪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砂场设置的要求为:

(1)防浪林外;

(2)距堤脚线不得小于30米;

(3)运砂车辆直接过堤上路,不得沿堤顶(脚)行走。

砂场经营者应向县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费。擅自堆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县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缴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每吨按1.50元征收。

沿淮五个乡镇的采砂管理站,应设立固定收费点,对从陆路外运的运砂车辆征收砂石资源管理费;从河道直接装船外运的,由各采砂管理站派员上船征收。

第十条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费,一律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收据。

各收费站点实行月报制度,所收费用每月底缴至县河道主管部门,统一汇缴县财政非税收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