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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五)属本区户口而在异地入伍的和外地户口从南谯区入伍的。
三、安置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四、安置方式
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象如自行联系接受单位,安置部门凭对方单位接收函办理安置手续。每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力争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或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包括安置工作手续或自谋职业安置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权。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谯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区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六、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服役两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偿金;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偿金,服役期为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转业士官给予5倍的补偿金。
(二)发给一次性立功受奖补助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5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立功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免费为其保管。
七、安置保障资金筹集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建立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八、安置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适应新形势的择业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积极宣传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典型单位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典型个人,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三)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区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四)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置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周到的服务,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