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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健康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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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健康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指政府创办的,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公益性非营利福利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法律责任。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院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创办、合并或撤销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批准。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敬老院财政资金的安排、监管。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职责,支持敬老院建设。

第八条敬老院名称原则上由县名+乡镇名+敬老院组成。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九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人员为主,孤老优抚对象可优先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条五保供养人员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申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村民委员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

第十一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供养人员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十二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努力提高敬老院入住率,床位使用率,力求实现敬老院供养功能及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办重大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5~7人,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主要为《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院长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学习、活动制度》等。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确保他们生活水平达到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宜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医疗需求。逐步建立起以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城乡医疗救助为辅助、院内小病基金为补充的供养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一)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必须将供养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以解决供养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敬老院要在上级民政部门资助下,设立院内小病医疗基金,选定定点医疗部门,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对供养人员患小病的治疗,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小病医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禁挪作它用。

(三)规范供养人员看病审批制度。供养人员患病不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院长审批后,到定点医疗部门接受门诊治疗;确需住院治疗的,经本人申请、院长审核后,报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批准,及时安排入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供养人员去世后,所在乡镇和村安排人员从简料理后事,实行火葬的,可免费进入县公墓安葬。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做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帐目,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一)敬老院资金除中央财政、省级专项补助和县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敬老院要设立专户,所需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敬老院实行财务报帐审批制度。每月底,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要对敬老院收入、支出逐项审核审批。所有票据需经院长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帐。帐册在敬老院留存归档。

第二十四条五保供养人员入院后,其财产仍归本人所有,并享有充分处置权。五保供养人员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或遗嘱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敬老院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改善和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敬老院要搞好庭院经济,力求做到蔬菜、畜禽的自给自足。

第二十六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场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主要岗位有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人员比例原则上为1∶10。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院长可从乡镇在职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中选调,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他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工作人员招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院工作,有奉献精神,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50周岁。财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县乡财政要共同落实好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敬老院办公经费,并列入预算。(一)公职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聘用人员,从2009年起,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敬老院规模较大,管理良好的,待遇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三)敬老院日常生活支出、基础设施维修费、办公经费、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600元标准列支。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强化业务培训,充实服务内容,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且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予辞退或解聘;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望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