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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山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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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山环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迎泽区采石矿山企业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道路扬尘带来的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整顿和规范采石矿山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乡村道路建设及采石矿山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

(一)国土资源分局

1、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违法行为。要对所有采石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无证开采及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石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罚。

2、全面查处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越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辖区采矿权人、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人或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位于限采和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立即予以关闭。

4、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对采石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实行环保、林业、国土联合验收的方式确定保证金返还意见,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正确有效使用。

(二)环保分局

1、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现有的6个采石企业,组织开展技术改造,规范作业方式,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排放进行环境监测,严禁粉尘超标排放。

(三)林业局

全面清查采石生产带来的严重毁林事件。依照《市东西山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不符合采石环境要求、严重毁林以及私挖乱采的采石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提供详细名录,并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采石企业

郝庄镇秤锤沟石料厂、建生石料厂、大尾沟石料厂、市迎泽区郝庄镇闹沟石料厂、晟柱石料厂、智海集团有限公司祁家山石灰石矿要全面实施技术改造。

1、在生产过程中,所有设备的入料口、筛分部位及输送带必须实施稳固有效的全封闭收尘控制,并及时清理封闭室粉尘。

2、要硬化和维护场区路面,未实现硬化的路面要配备洒水车辆,除雨、雪天气外,每天不少于两次路面洒水,防止道路扬尘引起周边环境污染。

3、拉运石料的车辆必须密封或加盖苫布,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严禁出厂。

4、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开采区、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

5、要按照生产规模建设相应的料仓,料仓容量不得低于月产量。各仓库区场地要开阔、平整,便于装卸,并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稳固围墙,必要时要加装抑尘网。

6、严禁石料和尾矿乱堆乱放,杜绝侵占山洼、河床等现象,避免沉积、扩散,造成更大的水土流失及污染。

7、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尾矿,经环保部门同意后选址堆放,由企业逐步进行植被恢复。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阶段

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清查摸底,企业补办相关手续,规范场区环境,完善环保设施,完成生态恢复的编制和论证工作。2007年5月20日后,各采石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予以停产治理:

1、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环保手续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编制生态恢复方案的;

3、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实施有效全封闭,石料、尾矿不按规定存放的;

4、拉运车辆未能实施有效封闭进行运输的;

企业完成停产治理后,由环保、国土、林业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在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接受市环保、国土、林业部门的联合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采石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要求

1、环保、国土、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建设创新型城市高度,把采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2、加大宣传力度,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宣传,使市民和企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正确理解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按照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自觉配合此次整顿工作,并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

3、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此次整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搞好协调配合。执法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敢于碰硬。

4、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治理整顿成果。新建矿山资源开发审批必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