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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坝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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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坝补偿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土拦库湾清理工作,根据《庐山西海(辖区)养殖库湾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土坝可以按重置价折旧后实行补偿。现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特制订如下办法。

1、土坝(含石坝)补偿主体:土拦库湾水岸线所在的乡(镇)政府。

2、土坝补偿范围:土拦库湾现存的土坝土石方工程。

3、土坝补偿对象: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凡是企业和个人投资的,补偿企业和个人;村或组集体投资的补偿村或组集体,其中是公共财政扶助的部份,在补偿中予以扣回;公共财政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土坝不予补偿。

4、土坝工程量测量办法和测量费: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为本次库湾清理土坝土方工程量测量单位,要求采取先进的测量办法,即用GPS定位仪和测深仪捆绑操作,GPS采集水面的坐标和高程,测深仪采集当地水深,可得出该坝水下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值,计算出土方量。为确保土方测量的公平公正,可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已测库湾进行随机抽样测量,予以验证测量误差和公正性,抽检率不低于10%。本次测量费由土坝补偿款承担单位负担。

5、土方补偿价格:原则上土坝按重置价折旧补偿。

6、补偿款分担原则:凡可批准继续用于水产养殖的土拦库湾,其土坝补偿款由该库湾水岸线所在乡镇政府负担;凡是不再批准从事水产养殖的土拦库湾,其土坝补偿款由县里负担。

7、资金来源:乡镇负担的土坝补偿款由租赁国有水面养殖经营获得的有偿使用费列支。县里负担部份是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城投公司出资;城市规划区外的,县里成立库湾管理机构,设在县渔业办,由县财政局调度资金解决。

8、本办法由县渔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