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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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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企业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综合治税,减少税费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

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省内电煤供应继续实行电煤《派车单》运行模式。对于无票销售的煤炭实行倒查,依法追究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确保煤炭的合法销售。

第十一条县国税、地税及其他征收部门负责其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税费基金征收台账,各项税费基金的计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并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各征收、配合协调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核对所有票据,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四章岗位职责及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业务组主要职责是及时与用煤单位和煤炭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保障煤源供应;确定供煤企业,按量发放派车单,核准开具调运单。加强与客户或煤炭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销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征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组所签合同、销售通知单查验核准税费征收依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审核购销合同、销售通知单是否准确、完整,审核完毕后,加盖“驻矿小组已审”专用章确认。

第十六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各驻矿站点监督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道路巡查,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七条各驻矿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要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管理、使用、查验中认真负责。对于不严格执行驻矿管理规定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具体业务操作是: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核定产能和煤炭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将《省煤炭销售票》发放或换发到煤炭生产企业,县地税部门开具可持续发展基金票。各用煤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要首先同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煤单位将购煤款项打入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确定矿点予以销售。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人员依次认真核准购销合同及所属各类单据,确认真实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购煤用户持所需票据方可出场销售。

第五章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县财政、国税、地税、煤炭、国土和煤销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助”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源头联合监管。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务,严格监督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严防出现“多套帐、帐外帐”,彻底杜绝虚假帐行为;负责分析、整理、传递各部门上报的煤炭行业涉税信息,实行例会制度,分析、研究解决煤炭企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力度,努力做到“抓大控中不放小”,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同时,依托“信息管税,信息管费”,按月比对信息,发现偷漏税费疑点,并结合倒查情况,对煤炭企业查实补征税费。国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信息;地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分户报送上月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及补征基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检查等工作,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时要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煤炭部门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煤矿产量统计报表和《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开具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国土部门要准确测量煤炭企业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标准,全面加强煤炭企业的动态监管。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资源开采宽度、高度、掘进尺度、开采大约量。

第二十四条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销售。严格执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管理办法。县域内合法生产和流通的煤炭必须由县煤销公司开具相关单据,实行驻矿(厂、场)统一销售,增强煤炭销售集中度和统一性。县煤销公司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省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治超办要严格履行治超职能,凡超限超载车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实行倒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由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由于纳税人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