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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企业驻企安全监督员(简称驻企安监员)的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现场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壶关县委员会第9次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市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驻企范围
一、驻企安全监督员的派驻范围是壶关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
组织机构
二、驻企安监员组织体系
驻企安全监督员由县政府统一派驻,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并在县安监部门设置驻企安监员管理中心,在全县高危企业设置驻企安全监督站(简称驻企安监站)。
职责
三、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驻企安监员招聘计划,并对招聘的驻企安监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建立健全驻企安监站工作档案,驻企安监员个人档案。
(三)检查驻企安监员的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实施驻企安监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驻企安监员考核工作。
(六)负责发放驻企安监员工资、岗位津贴等;负责办理驻企安监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七)定期召开驻企安监员工作例会。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驻企安监站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等情况。
(二)参加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和决议;参加所驻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计划、措施等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检查所驻企业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监督企业安全员跟班情况,监督企业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及时向所驻企业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按时填报当日工作台账卡片。
(六)每日定期向县安监部门报告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安全整改指令的落实情况。
(七)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驻企监管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改进提高监管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驻企安全监督员职责
驻企安全监督员接受派出部门领导,受派出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上级的命令、指令等对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监督所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其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二)参加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决议。
(三)监督所驻企业法人代表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所驻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工作。
(四)驻企安监员每月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跟班作业天数不少于20天,跟班作业期间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所驻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派出部门报告,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五)驻企安监员发现所驻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同时向派出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不执行驻企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企安监员可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
(六)驻企安监员应经常向所驻企业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无偿为所驻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监督所驻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制止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八)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类安全工作会议。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方式和要求
六、检查方式
驻企安全监督员实行全程入企跟班检查,实施现场监管。
七、检查要求
(一)每班必须严格跟班值班,不能空班漏检。
(二)每月入企生产第一线跟班作业天数不少于20天。
(三)每日17时前,按时向安监部门例行工作日报,日报表由驻企安监站站长审核签字。
招聘和上岗
八、驻企安全监督员招聘计划,由县安监部门拟定,并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核准。首先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然后按照驻企安监员招聘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试等(对09年待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原驻煤矿安检员符合条件者优先聘用)。
九、驻企安全监督员招聘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企安监员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相关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行业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相关行业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四)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十、驻企安全监督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县安监局培训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县安监局签发《壶关县驻企安全监督员资格证书》并报市安监局驻企安监员管理中心和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驻企安全监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聘任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聘用期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如遇企业关闭、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况,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部门不负责驻企安全监督员合同终止后的工作安排。
培训和交流
十一、驻企安全监督员培训
(一)驻企安检站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习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二)每年节后复产前,县安监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内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试。
(三)鼓励、支持驻企安监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学历提升教育。
十二、驻企安全监督员交流
(一)驻企安全监督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每年在同类企业间轮岗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交流。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跨县(市、区)交流。
(三)区域内交流由县安监部门组织实施,跨县(市、区)交流由市、县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和社会保障
十三、驻企安全监督员的工资实行月薪制,工资为每月850元,同时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每人每月387元。由劳动和财政部门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中拨付到安监局,由安监局定期(按季)考核发放。
十四、驻企安全监督员跟班补助、津贴、培训费用等,由县安监部门每年向派驻企业足额收取,专项使用。
考核和奖惩
十五、驻企安全监督员考核
(一)驻企安全监督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少于250天。
(二)驻企安全监督员请假1天由驻企安监站站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安监部门批准。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县安监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作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评比,年终进行工作总评。考核评比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六、驻企安全监督员奖惩
(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为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
(二)驻企安全监督员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由此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奖励。
(三)驻企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工作末位淘汰制。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对所驻企业隐瞒事故,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3、对所驻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制止、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4、所驻企业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
5、值班、跟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
6、不服从轮岗交流工作安排的。
7、年度考核工作不称职的。
8、其他严重违反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的。
十七、驻企安全监督员责任追究
(一)所驻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将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应责任。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解聘。
(三)被解聘的驻企安全监督员,与安监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其它
十八、所驻企业为驻企安全监督员提供便于工作的办公和住宿场所,配备所需的办公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配发劳保用品,同时,企业可适当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十九、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8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