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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县城绿化工作。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负责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要按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使公共绿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要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实行县城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二)“绿线”制度与“建筑红线”制度同等重要。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或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县园林绿化部门重新审核和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并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要将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桥头、主干道等地带列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风景区、湿地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限期迁出。
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园林主管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即“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制度。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20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县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核合格,加盖“武乡县绿化审批专用章”,领取《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按照《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缴纳绿化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园林主管绿化部门参与验收,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退还保证金。绿化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易地绿化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县园林绿化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及异地绿化等办事程序。
(二)县城绿线范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即新居住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服务、部队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新建商业、仓储、加油(气)站等不低于25%。道路绿地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低于40%,县城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原因和环境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县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即绿化保证金。
(三)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四)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县园林绿化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部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武乡县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县园林绿化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