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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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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切实保护各项农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开发成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是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本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做到农发项目工程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的长远效益。

第四条竣工验收交付管理使用的各项农发工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更新、维修、管护费用,主要由项目乡镇、村、组或归属单位(个人)自筹解决。

第五条项目区乡镇、村和项目归属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和健全农发项目工程管护机构,制定和落实农发项目管护的制度和办法,并分门别类地制定出各类农发项目工程管护合同及责任状,做到组织有力,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六条项目乡镇、村和项目归属单位负责与工程管护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职责,量化管护目标,规定管护人员报酬及奖惩办法,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项目区乡(镇)村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通告、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行为。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产权移交

第八条农发项目工程竣工后,经省市级验收合格,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及时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移交项目乡镇、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

第九条项目乡镇、村或项目归属单位要迅速将接交的项目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措施、管护合同落到实处,并上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绝不能出现项目工程无人管理的空档。

第三章工程管护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主要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排灌系统工程、农田林网工程、农田机耕路工程、农业机械设施、农业科技设施及农发标志牌等单项工程。

第十一条项目乡镇、村或项目归属单位负责本地管护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乡村两级及归属单位都要建立工程设施管护组织,负责本项目区内所有工程设施的统一管护;每单项工程都要固定专门的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制度,签定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管护标准:水利水电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机井、机房、管道、桥、闸、渠道、出水口、电力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2、农田林网管护标准: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树补栽,跌倒扶正,成活率、保存率均达到90%以上。

3、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无坑凹、无塌陷,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

4、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作业。

5、工程标志设施标准:标牌标志保持清晰、醒目、完整。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管护。对机井、机房要落实专人管护或承包管理。电力设施、输水管道、排涝渠道随机井、机房合并管理。农田排涝渠道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畅通。严禁在排灌渠道上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任意取土、随意损坏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第十四条农田林网工程管护。农田防护林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收益分成、签订责任书。也可实行树随地走、拍卖经营、农户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权、经营权、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毁坏林木,对砍伐、盗移、折损、毁坏等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和追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田机耕路的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建房、堆放杂物和设置障碍物,保持路面平整,确保晴雨通车。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设施管护。对各类农机具实行有偿承包经营,签订承包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对产权明确归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进行管理,但必须优先服务项目区。

第十七条农业科技推广设施管护。由实施单位管理使用,对农业科技推广形成的设施定期维护,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标志标牌管护。对农发项目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的固定标志、图案标志及独立标牌实行统一分类编号,落实管护责任。固定标志和图案标志随农发建筑物一并管理,独立标牌随道路或渠道合并管理,做到长久使用。

第四章管护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结合我县实际,其工程管护资金,在“谁受益、谁负担、谁管护、谁维修”的原则下,可从以下几方面筹集解决。

1、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的工程管护经费。

2、乡镇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以村统筹,原则上可按受益面积每年每亩筹集三至五元,作为维修管护费用。

3、坚持以工程养工程。如机电灌站、农机具等实行有偿服务,从经营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维修管护。

4、从工程承包租赁、拍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管护。

5、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村企业纯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维修和更新。

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从本村机动地等承包收入中解决部分资金,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1、各种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要建立管护资金专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2、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年度计划计提的工程管护经费,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筹安排和管理,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乡镇、村及项目归属单位筹集的管护资金,原则上实行“谁筹集、谁管理、谁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发项目工程管护资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对筹集起来的管护资金,在使用时,要经过各级管护组织集体讨论使用,严禁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项目乡镇、村及项目归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充分发挥工程管护人员的聪明才智,积极总结管护经验,不断完善和修定本级工程管护的具体办法和管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发项目工程管护组织要加强对工程管护人员的管理。对工作认真负责,管护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管护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对管护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及时撤换;对损坏农发工程设施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工程修复完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农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对于各项管理和管护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组织、管理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管护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于各项管理和管护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甚至造成工程设施毁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管护经费,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同时要把管护好坏作为乡村今后申报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