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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平政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二十项措施扶持全县企业发展的决定》,县政府将在2009年设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引导全县工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强县战略。为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遥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县财政2009年为促进全县工业发展设立的500万元政府筹措资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必须专款专用。
(三)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扶持国家、省、市产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四)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五)坚持量入为出,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使用资金。
第三章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为在平遥县境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五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为: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企业技术装备和水平的项目。
(二)通过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的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具有节能降耗、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
(四)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引进的项目。
(五)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它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对新上项目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扶持。主要采取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安排方式。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新建项目;贷
款贴息一般用于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
第七条根据新增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贷款贴息和补助额度。对无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其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可适当增加;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扶持金额为企业2009年当年办理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经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账户。
第九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收缴管理;会同县经贸局组织项目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并报县政府审批;会同县经贸局编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经贸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福利、奖励和消费性开支。
第五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项目实施地在平遥境内。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对区域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能够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增加劳动就业;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备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审批标准。
(六)项目已开工建设,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七)无违纪、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资金要向县经贸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使用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备案批文;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项目环保意见;
(七)项目用地规划意见;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每月申报制度。申请使用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工业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月1至5号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方案等相关材料及用款申请。
第十四条申报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项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的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项目的安全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县财政局和经贸局对符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初步筛选后,以月汇总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县经贸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服务,11月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进行初验,初验结果报县工商企业工作领导组讨论确定,经分管县长签字后,在12月份由县财政予以拨付兑现。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县经贸局、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审批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检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相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县经贸局、财政局的检查,如存在自筹及其他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县经贸局、财政局除扣收已拨付资金外,还顾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发展资金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入财务决算和审计,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县经贸局和财政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