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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费用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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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省城市污水处理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办发《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居民),应按照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无论是否污水排入城区污水管网或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均应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50元/M3,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70元/M3,企业及其它用水1.00元/M3。

三、征收方式

1、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城市供水部门和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代征。

2、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水户(包括居民)的污水处理费,由城乡供水总公司按月用水数量随水费一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3、使用城市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数量以月(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4、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10%。

四、计量方法

1、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以当月水表抄见数为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2、使用城市地下水的安装计量水表,以当月水表抄见数为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安装计量水表的,以水泵额定出水量乘以全天24小时计算用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和征收时间

1、使用范围:

污水处理费收入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月上交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2、征收时间:

全县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

六、具体要求

1、污水处理费征收要按照标准,依法足额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交城市污水处理费。

2、加强城市排水监测工作。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都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

3、对特殊原因需缓交的用户,要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到征收部门办理缓交手续,但只能缓交,不能不交。

4、使用城市自来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根据《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对其暂停供水,直至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5、使用城市地下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节水办提供用水量从财政单位帐户中直接扣除;属于个体经营户的,依据有关规定限制其用水,必要时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直至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6、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根据规定不再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7、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8、自来水水费与污水处理费实行一制票的,根据省政府晋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分解上交财政,免除代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