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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古城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来古城游客日趋增多,围绕游客的街区特色旅游服务也逐渐繁荣,其中黄包车照相服务成为一个热点。在起步的一两年,确实满足了游客需要,丰富了游览项目,延长了在停留的时间。但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该行业呈无序发展状态如今已有16辆之多,并呈增加的趋势。在此期间还相继出现了骑马、坐轿、马拉轿车等服务项目。由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且集中在南大街、市楼附近以及西大街日升昌门口,极大地影响了交通和临街商户的经营活动,尤其在高峰期形成相互拥挤、堵塞交通的旅游难题,客观上产生了相互压价、无序竞争,从而影响了古城旅游秩序。
为规范古城景区范围内特色旅游项目经营秩序,提升经营户服务水平,打击无证经营、无序竞争、相互压价的不良经营行为,使我县旅游特色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特色旅游项目特指在古城街区从事黄包车照相经营户、骑马、坐轿、马拉轿车等的特色旅游服务项目。
二、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工商、物价、城建、执法等部门对古城街区特色旅游项目依法实施管理,实行亮证经营,持证上岗,明码标价,规范服务。
三、古城内街区根据旅游产业的实际需求,规划特色旅游项目服务点13个,根据发展状况相应增减。在古城工字街区内不规划设置经营与动物及机动车辆有关的项目。
四、特色旅游服务项目实行地段经营权转让,一年一转让。
五、获得经营权的经营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游服务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
六、工商部门发放“营业证”,物价部门核定最高收费价格。
七、对无证经营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和相应处罚。
八、获得经营权的经营户交纳守法经营押金,并签定“古城旅游行业守法经营保书”,在扰乱旅游市场和被游客投诉时,根据规定处罚,并限期补足差额,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差额的,将取消经营资格。
九、经营户必须在指定的地段经营,经营活动不准自行转让。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旅游局提出申请,无故连续一个月不经营视为自动放弃。
十、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谩骂及欺客、宰客行为影响旅游秩序的,每次扣50元,被游客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0元,被投诉三次以上取消经营资格,所交纳费用不予退还,经营权将继续转让。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