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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提高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质量,加快创建省级、国家级文明卫生城市步伐,营造良好的宜居城市环境,按照“体制、人员、投入、管理、考核”齐头并进的思路,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通过长效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全县达到“六有”目标(即有一个制度、有一支队伍、有一笔资金、有一批定点、有一个标准、有一种习惯),形成责任明确无盲区、垃圾清理无死角、监督管理无间断、资金保障无断档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各级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辖单位细化任务,督查落实。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保洁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政局负责城区内各类垃圾的管理处置和公厕管理,主次干道(见第五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以及其余小街巷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街商铺、单位落实“门前三包”的监督执行;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全部小街巷、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公路部门负责108国道过境段、东夏线南浦至夏门段环境卫生的清扫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包括高速公路出口、城区祁临高速连接线、永吉大道在内的县乡道路的环境卫生清扫监管工作;铁路护路部门负责管辖城区范围内过境铁路环境卫生的清扫和日常监管;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整治管理以及城区范围静升河河道内及水面环境卫生的清理和日常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汾河及城区范围外静升河及其支流河道内及水面环境卫生的清理和日常监管;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过境车辆的管理,治理乱停乱放和杂物抛洒;工商部门负责广告牌设置管理,对违法乱贴乱挂广告进行查处和清理,并对市场加强管理,游商游贩要彻底清除;卫生部门负责日常卫生监管和餐饮宾馆从业人员健康防疫、卫生监督并牵头组织做好全县“除四害”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其中翠峰镇要特别抓好市政局和城区管委会辖区之外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五条市政局责任范围:
1、东至延安焦化厂、北王中桥、滨河南路入口;南至晋阳路、电碳厂厂区门口;西至汾桥入口(包括入口处及两侧各20米区域);北至火车站、木材桥。
2、永吉大道:东至北王中桥,西至水头桥;滨河南路:东至小河南路入口,西至水头桥;延安焦化厂至汾桥入口;五一大楼至电碳厂(晋阳路);水头桥至车站;水头桥铁路洞至木材桥;汾桥口至常青楼、联合巷;东街至尚和小区至油路;学苑路;希望路;职中前后门;滨河外环路东滩宿舍至商业医院;公安巷至铁路;上村巷至村口;二幼口至育人桥口;武装部巷;水电巷;二中巷;五华巷;长征巷;步行街前后、邮政广场。
第三章清洁工程管理重点和标准
第六条城区道路和出入口通道。所有城区道路和出入口通道要配备专门的清扫保洁队伍,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清洗、保洁一体化作业。所有清扫工作必须在早6时前完成。主干道和繁华区域实行24小时保洁,其余道路从早6时到晚8时实施保洁。保洁期间路面和人行道如有垃圾出现,保洁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发现并清除。
第七条街巷。无乱摆乱卖、占道经营、“伸舌头”经营等现象。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无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现象。街巷路面平整,无破损。排水设施完好,井盖无缺损,管网无堵塞,清掏物无积存。街巷路面清扫保洁,城区范围内无扬尘、烟头、纸屑以及卫生死角。无乱贴乱写现象;广告牌匾规范设置,牌匾整齐美观,一店一匾。各类摊亭亭体干净整齐,亭外无堆放。沿街两侧单位、门店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机关单位办公楼、住宅楼、商业铺面等建筑屋顶整洁,立面清洁、无破损。路灯功能完好、无破损。垃圾桶设置合理,管护良好。交通信号灯完好,护拦完好整洁。
第八条住宅小区。新建居住小区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无污水外溢,楼道整洁,道路平整洁净。疏通化粪池,清理下水设施,规范车辆停放,及时清理绿地污物、死树枯枝,缺棵断档的草木要及时补栽。非物业管理居民楼院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现象,绿地无栽种农化物,楼道整洁无杂物,无污水横溢,无垃圾积存,楼道照明设施完好,空地绿化。
第九条单位内部。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制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清洁卫生管理人员,搞好硬化、绿化,路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存垃圾。
第十条市场周边。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经营;有专门的停车点,车辆停放规范;有专职清洁员,及时清扫清理垃圾、污水、污物等,地面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卫生设施齐全、符合标准,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作业围栏(墙)符合标准要求,场内物料堆放整齐有序,并采取苫盖措施;加强拆迁施工工地管理,文明施工,杜绝事故,无违章占地;拆迁施工后,场地平整,无残土积存;运输装载采取苫盖措施,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沿指定路线、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二条城乡结合部。无垃圾,无杂物,无“三堆”(粪堆、煤土堆、柴草堆),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横流,无乱搭乱盖,无乱停乱放,无卫生死角。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污染,沿途村庄无乱搭乱建,建筑统一涂色并长期保持。
第十三条餐饮业。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泔水产生单位须密闭存放泔水,收集人员和单位文明作业,收运车辆和设施干净整洁,杜绝沿街抛洒和泄漏。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健康要求,操作间卫生达标,餐具消毒,杜绝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
第十四条农村。总体上达到“五有”目标:有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有基本完备的环卫设施,有相对固定的环卫保洁人员,有比较健全的长效管理制度,有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农田内无“白色污染”,无生产垃圾乱堆乱放,无秸秆焚烧和站立现象。村内全面开展以“四化”(街巷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路灯亮化)“四改”(改水、改厨、改圈、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治理活动,确保村内无“五乱”(道路乱占、粪土乱堆、秸秆乱垛、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现象,实行煤泥定点堆放,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扫、定期清运;养殖小区实行统一消毒、集中圈养,畜禽粪便要定点存放、定期处理,有效改善村容村貌。
第十五条通道及两侧。国省道和县级主干道及两侧保持路面清洁、无破损,路牙完整、整齐,通道绿化带无积存垃圾、“空中垃圾”和“白色垃圾”,通道两侧无煤堆(料土堆)、储售煤场。临国道各类门店前硬化,无占道经营、积存垃圾现象,广告牌匾规范整齐。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导引标识规范,无黑社、黑导及无照经营、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垃圾清理及时,就餐环境卫生,厕所清洁,无乱停乱放、乱摆摊点等现象,景区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七条河道、沟渠。水面无漂浮垃圾,河道、沟渠平整,岸坡整洁,两侧无积存垃圾、“空中垃圾”和“白色垃圾”等杂物。
第四章人员队伍与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市政局实行专人分片、分路段、分区域监督巡查的方式加强对保洁公司、队伍的监管;城区保洁队伍按照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法制化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快建立以规范的管理秩序和作业服务市场为内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路段、定责任、定奖惩”的“五定”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每个乡镇设立一个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本乡镇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督促本辖区各行政村环卫站工作,并做好环卫站保洁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环卫人员的配备要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1‰。
第二十条每个行政村(社区)建立一个环卫站,负责本村(社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环卫站要配备专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垃圾清运车辆、工具,做到垃圾及时清运,乡镇驻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其余行政村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各行政村(社区)根据工作量和经济条件还要聘用部分内部兼职人员,确保清洁人员数量充足。同时要确保“三到位”,即人员出勤率到位、人员工资按时到位,清洁效果到位。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行政村工作原则上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装备、服装、目标要求、考评奖罚),条件不具备的要在2年内达到“五统一”要求。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行政村加大对农村“创三优”工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县补助、乡镇配套、村集体补差”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县财政按一般可用财力的3-5‰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政环卫经费和各乡镇以奖代补资金,运行经费补充等。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对各乡镇、各城区管委会的环境卫生专项运行经费补助标准按乡镇政府所在地和管委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余村按实际在册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元。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管委会要在上级专项补助的基础上,落实相应的环境卫生配套资金,实际落实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县补助额度的40%。其余村按实际在册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元。
第五章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加大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力度,确保公共设施功能完好、设施规范、整洁美观;对县城所有排污管网进行彻底清淤,搞好道路排水、排污管网的清淤和井盖更换等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对主街道的路面进行修补。
第二十六条路灯管理工作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形成立体化、色彩化、高品味的灯光效果,坚持普遍维修和重点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有效、发现修复故障,杜绝大面积熄灯和设备事故的发生,逐步采用高智能照明节能控制装置,在节省电费开支的同时,保证城区各点、线、面都实现全夜照明。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加大垃圾中转站(填埋点)、各类垃圾池、垃圾箱(筒)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乡镇所在地每1万平方米至少要有1个封闭垃圾池,主要路段平均每100米要至少设置1个垃圾箱(筒);每个乡镇要有1-3处垃圾填埋场,其余行政村按每10-15户配置1个垃圾桶或每25户建1座垃圾箱,对农户分散或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推行袋装式垃圾收集法,定量给农户发放垃圾袋,实行垃圾分户收集。
第二十八条各环卫所、环卫站配备必要的垃圾清扫和垃圾清运工具、车辆,确保及时收集和清运垃圾桶、垃圾箱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日运,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环卫设施,确保无损坏,发挥好基础设施在清洁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由县宣传部门牵头,根据城乡环境清洁工程工作情况进一步量化宣传任务,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宣传栏等媒体作用,建立长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为长期开展清洁工程营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宣传清洁工程的意义、做法等;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加大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通过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制作横幅、印发资料等有效载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在过境公路沿线、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处制作永久性标语。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清洁工程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将维护环境卫生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
第三十一条县爱卫办牵头会同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全县12个乡镇、三个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各管委会、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真正落实领导责任,做到认识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彻底杜绝工作中的重复管理、虚于应付、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现象。
第三十三条县、乡镇(管委会、部门)、村(责任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把清洁工程责任细化到每个片、每个路段,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实行分片包干,分段负责,建立完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和单位、区域卫生达标制,确保创建成果持续有效的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县市政局负责城区范围内所有街巷的监管,做到天天巡查,发现问题属市政部门负责的要及时组织人员整治,属管委会负责的要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农业局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的监管,保证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日常考核以月进行,按照组织体系、制度建设、整治效果三方面的内容分项打分,考核结果分4个级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每次扣10分)。对评定为优秀的乡镇(管委会)、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管委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由县领导组实行专项督查,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巡检暗查的方法,对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乡镇、部门,进行行政责任问责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免职等处理。对未能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或者“门前五包”责任制不达标,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县领导小组向各乡镇派出督查员,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以“督办卡”、“督办函”的形式责令按期整改,并定期汇报督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灵石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