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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城乡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快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县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属城市户口回迁安置的可购买回迁房,农村户口的回迁安置由所在村协调解决。
对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建筑经评估、复核、认定后,以折成新给予60%补偿。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条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的确定。
要以2008年我县城市普通房屋重置价为基数,参照晋中市城区四类地区拆迁房屋评估指导价和我县城乡房地产价格水平,由物价、建设部门进行调查、测算,结合被拆迁建筑物的区域位置、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我县2010年度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四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拆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应按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具体划分,区别对待。
第五条拆迁住宅房屋、非营业性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按下列标准补偿:
个人住宅属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按拆迁评估指导价折成新全额补偿;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按拆迁评估指导价折成新给予70%补偿。
个人住宅、非营业性用房按拆迁评估指导价予以补偿;营业性用房按拆迁评估指导价的150%予以补偿;简易房按拆迁评估指导价的50%予以补偿。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搬迁补助费实行一次性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支付搬迁补助费18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按照6元/m2标准予以支付。
安置补助费标准:被拆迁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含30m2)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元;超过30m2的,按每月4元/m2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以实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手续齐全的奖励100元/m2,手续不齐全的奖励60元/m2。
第八条通讯网络补偿费。对于电话、电脑、闭路电视等因住址变更而产生的移机费用,被拆迁建筑物手续齐全的给予全额补偿;不全的给予60%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及租赁费用。属于出让土地并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原始付款凭证,按所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价格(以剩余年限计)退还受让人。各类土地的租赁费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补偿资金兑现。被拆迁的房屋建筑经认定、评估、复核、腾房验收、签订拆迁协议后,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相关拆迁补偿及奖励等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拆迁,经国资中心、经贸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