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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流动餐厅经营行为,保障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体系
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乡镇长对本辖区流动餐厅和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乡镇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员二至三名,各行政村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名,负责对流动餐厅和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和帮助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各乡镇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下开展流动餐厅和集体聚餐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
全县城乡居民因婚丧嫁娶等活动,委托流动餐厅承办或个人自行主办,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
三、流动餐厅申报备案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流动餐厅,经营者必须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经验收符合基本条件,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备案证书,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集体聚餐报告登记
凡在管理范围内的集体聚餐活动,负责承办的流动餐厅经营者和集体聚餐个人自行主办者,应分别提前72小时(三天)向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备案。乡镇监管员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备案情况。备案内容包括承办聚餐的流动餐厅和个人自行承办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举办人、承办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餐饮从业人员情况,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乡镇监管员接到集体聚餐和流动餐厅备案申报后要进行现场指导。县食药局负责日常监管,县食安办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五、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承担集体聚餐流动餐厅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二)加工场所选择应远离污染源,有防尘、防水设施,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施,备有并使用与加工所用食品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三)采购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验收台帐以备查询;
(四)集体聚餐所用餐具必须经热力蒸汽消毒并做好记录;
(五)宴席供餐的食物必须每种留存10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六)所用锅炉不得承压使用。
六、健全应急机制
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应急预案。工作中,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上阵,靠前指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流于形式、准备不足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七、严格责任追究
对不按要求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经营流动餐厅从事餐饮服务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所涉及乡镇在年综考核中,该项考核成绩计零分,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对取得备案资格,承办集体聚餐而未报告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如果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对聚餐举办者和流动餐厅经营者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