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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和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网点布局,坚持经济、实用、坚固、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坚决杜绝新债发生。
二、成立由财政、教育、发改、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各学校的在建工程和新上项目的立项、选址、预算、招投标、监理、验收等相关材料都必须报送领导小组批准。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对不按程序建设的,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工程资金监管,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工程筹资和支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序办理,严禁超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票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严禁使用承包方材料发票冲抵工程款。严禁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产生新债。
五、严格执行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建设内容。新上项目必须做到有预算、有立项、有经费落实,制止“小立项、多变更、大决算”问题发生。
六、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办公、招待费必须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公用经费开支必须控制在预算核定的总额内,超支部分不予列支。
七、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各学校采购设备必须坚持“必需、量力”的原则,有相应的预算指标和批准手续。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全面实行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购置的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登记入账。
八、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强化财务收支审计,严把资金收支审核关,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九、各学校必须严格财务开支,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采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严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因购置设备出现新的债务,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举债建设。
十、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教育部门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学校债务基础上,设立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务总额、对象、时间、原因、偿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金额、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并实行债务定期通报制度,对发现的新增债务,及时查清原因,迅速整改到位。
十一、各学校必须对学校应收及暂付款等债权进行清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逐笔核对,限期回收,清理回收情况与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挂钩。
十二、建立制止新债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化债之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