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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根据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精神,经政府研究决定,在定襄县试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遵循“积极稳妥,努力推进,立足自身,尽快启动,争取其它资金”的原则,依托民间资金,以3至5个发起人为一组,在定襄县试办一个“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信贷组织。”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以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已任,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批发贷款。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领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领导组”(以下简称县实施领导组),具体负责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组安排的有关事宜。
三、出资人条件和公司设立程序
(一)出资人资格条件
1、出资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为定襄县的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出资人必须遵纪守法、道德优良、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出资人组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最初组建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要求组建,以3——5人为宜。
4、出资人资金来源必须是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资金。
5、出资人必须是自愿申请。
(二)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条件
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出资人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以其自然人身份拥有的合法自有资金。入股资金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由县实施领导组查出资人资本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出资人申请。出资人报名应以集体方式报名,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发展规划等材料。
2、资格审查。县实施领导组收到出资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人以下情况:
(1)向有关机构查询出资人资产的真实情况;(2)向公、检、法机关查询出资人有无违法、违纪情况;(3)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发起人有无不良贷款记录;(4)向税务机关查询发起人有无偷税、漏税情况。
1、批准设立。经县实施领导组审核、审定,正式行文批复、批准成立。
2、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经县实领导组审核认定正式发文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名称应为:定襄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经营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学历和从业经历,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策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政策。
六、贷款管理
(一)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创立初期以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为全部资金来源,等运营正常、产生一定利润后再报经区实施领导组同意,可增加以下资金来源:一是允许吸收自然人或法人入股;二是利用增加的利润;三是利用提取的各类风险补偿资金;四是接受的捐赠资金;五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贷款运作
1、贷款对象及范围。主要以服务本辖区“三农”为主,重点解决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和县域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60%。不得跨行行政区域放贷。
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组织放贷。
2、贷款额度。同一借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其中农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3、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即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5%。
2、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3、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披露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4、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七、监测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按月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和季度业务情况报告书面材料。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并按季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要按季向人行忻州中支上报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结果。人行定襄县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县实施领导组汇报一次工作,确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
八、市场准入、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县实施领导组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组织运营正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织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如经营不善,连续几年亏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九、其它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