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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财政正常经费以外,由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拨入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筹集具有特定用途,要求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农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民族发展资金、民政抚恤救济资金、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育林基金、退耕还林资金、教育公检法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各种突发事件拨入的专款等。
(二)财政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专业银行贷款。
(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拨入、捐助的专项款物。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专项资金,适用于全县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行为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是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要依据有关规定编报项目资料。凡申报的建设性工程项目,要附有投资概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内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非建设性项目按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申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解决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局和项目相关单位联审,再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申请本级财政追加专项资金的,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九条上级下达的按人、按月或按季核拨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纳入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抚恤救济资金、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育林基金、退耕还林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明确到单位的专项资金,先由项目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再由财政部门分次核拨,同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条上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征收并纳入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农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教育公检法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各种突发事件拨入的专款等),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未明确到单位的专项资金,先由项目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再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分次核拨。
第十一条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单位的专项资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直接拨入、捐助的专项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筹的专项资金,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二条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筹的专项资金,由部门单位提出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备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单。
(一)属项目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经政府批准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招投标书、资金来源依据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病情、灾情报告或政府的相关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
(三)属业务经费补助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业务经费具体安排意见和拨付依据。
(四)属其它方面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其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提供可靠的拨款依据。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标准
第十五条属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在项目开工时,先预拨工程投资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过半,经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技术质量要求,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投资的40%;竣工后,经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拨付投资的20%;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县财政将10%保证金转做维修费,并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六条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依据病情、灾情情况,原则上按实际需要拨付,特殊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属其他方面专项资金的,依据其实际需要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据实拨付。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除县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外,其他项目资金实行县直主管部门单位“报账制”。即:县直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归口到县直主管部门单位财务机构报账,县直主管部门在县财政支付中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的,在支付中心报账,要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财政专项资金的报账程序为:
项目实施报账凭据—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审核签章—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财务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负责人审批—依据审批的报账凭据报账。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
(一)按照资金计划分配指标超额支出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文件和报账凭证的。
(三)项目单位及责任人没有审签的。
(四)虚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
(五)支出票据不规范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项目的调查、论证,熟悉项目情况,做到全程监督。县财政部门首拨项目资金前,要掌握项目施工合同详情,到项目现场了解情况。项目专项资金拨付60%—70%时,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了解施工进度,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并提供跟踪监督报告。工程项目完工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参与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部门要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凡涉及专项资金的,都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要准备好立项依据、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书、施工方财务资料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事前建档管理、事中跟踪问效、事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全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当中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挪用救灾防灾、扶贫、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执行检查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违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