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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坚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监督,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监督
第一条采购中心内部分工明确,招标部负责招投标,采购部负责具体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综合部负责政府采购验收和开具《政府采购通知单》。三个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二条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时,除采购部参加外,采购中心至少还应有两人参加。
第三条在确定中标商或供应商时,必须是公正、公开,集体决定。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推荐表”上,询价人、投标部、中心领导要分别签字。
二、外部监督
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通报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整改。
第六条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中要按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减少其他人为因素干预。
第七条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邀请监察、审计、新闻单位参加监督采购的全过程。
第八条在公开招标开标会上,要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第九条随时接受群众和供应商及采购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