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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通道绿化建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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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通道绿化建设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通道绿化工作,建设森林,根据《森林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平原绿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通道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本办法所称通道绿化是指在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乡村道路,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道路,主要河道两侧的红线控制范围植树造林,营造绿化景观林带。

二、职责分工

1.通道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的绿化建设、管护;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绿化的建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移交的)道路绿化的管护;市林业局负责道路沿线宜林荒山荒地的绿化;市水务局负责江、华溪、南溪、酥溪干流河道(城市规划区范围除外)的绿化建设、管护;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道路、农村河道绿化的建设、管护;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负责辖区范围主干道路绿化的建设,乡村道路、农村河道绿化的建设、管护;建设单位负责新建铁路、高速公路征地范围绿化的建设、管护。

2.已建通道的绿化,按照管辖职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我市平原绿化工作进度分批次实施,2015年前完成。

新建、改建、扩建通道的绿化,由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步”。同步实施有困难的,原则上在下一造林季节完成。

三、用地保障

1.通道绿化用地实行租赁和自行调整原则,土地权属和性质不变。

2.县道以上等级公路、铁路、河道等通道两侧绿化涉及到的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租赁;其他通道绿化项目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由镇(街、区)、村自行调整。

3.新建、改建、扩建通道绿化的用地按辖区由所在镇(街、区)负责征(占、租)用政策处理。

4.通道绿化用地租赁原则上向土地所有者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少于50年,并由土地所有者负责处理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相关政策问题。租赁到期后,租赁土地上林木归土地租赁者所有。

四、规划建设

1.新建道路、河道绿化用地以预留地的形式征(占、租)用,即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河道绿化用地宽度为河道两侧15米。

城市规划区道路、河道两侧绿化按城市规划实施。

2.规划设计。通道绿化应符合市域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计由市林业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满足安全和绿化功能要求。

市规划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单位按职能负责通道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或审查。

3.种植要求。通道绿化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冠形美观、抗病虫害、生长快、寿命长、易管护的乔木树种,胸径6~10厘米,每侧种植3排以上。车道隔离带可选择树形美观、色彩丰富,适宜本地生长的灌木、小乔木树种。

城市规划区道路、河道两侧绿化按城市规划实施。

4.建设验收。通道绿化建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证绿化苗木规格和造林密度。所需苗木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苗木质量标准,且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齐全。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林业、规划、交通、建设、水务等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管理维护

1.通道绿化前期管护根据合同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下,移交给相关通道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2.各通道绿化管理部门应把通道绿化管理纳入部门考核,做好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

3.各通道绿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通道绿化档案。

六、工作保障

1.组织保障。各通道绿化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切实抓好通道绿化的建设管护工作。对在通道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经费保障。通道绿化用地的征(占、租)地费用和绿化建设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管护费用根据需要,按标准逐年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资金拨付方式参照《市平原绿化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法制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通道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通道树木,不得损坏通道绿化设施。确需修剪、迁移、砍伐通道控制区两侧范围树木的,报经有管辖职责的管理部门批准。

因紧急救灾确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经实施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相应通道绿化管理部门;在险情排除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破坏通道绿化的行为,通道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其他如电力高压线走廊等通道控制范围的绿化由职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

2.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