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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图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政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政府,规划文本及说明、图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四)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需要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审批。
市政府批复为“原则同意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示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政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五、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
(四)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