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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工程建设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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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工程建设奖惩办法

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任务,以优美的城市夜景装扮,快速彰显夜幕下精致、典雅、靓丽的城市夜景风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知名度,以崭新的城市形象迎接第届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的胜利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亮化建设的141幢沿主要干道的建筑楼体和27幢已经实施过亮化建设但需要整修的楼体的灯饰景观工程。

二、奖惩对象

各亮化楼体的产权单位或开发单位。

三、奖惩依据

市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各产权单位、开发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考核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财政供给单位,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公共建筑部分,市财政全额支付;企业和垂直管理单位,建设资金自筹。

(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月日前完工验收合格的,奖励工程造价的50%;月日前完工验收合格的,奖励工程造价的30%。

(三)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组织不力,未能在月日前如期完工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市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办〔〕6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四)开发建筑企业,未按要求在月日前完工的,未竣工项目不得验收备案。

(五)省管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在月日前完工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效能告诫。

(六)行政事业单位、省管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在月日前完工的,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