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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和节能执法罚款等。
第二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发展,支持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支持节能科技进步项目。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1.节能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5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10项循环经济项目和60项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利用项目。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对节能降耗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2.节能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相关设备配备;
3.企业或行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4.企业能源审计;
5.节能宣传工作;
6.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补偿。
(三)节能科技进步项目
对节能技术研发进行扶持,重点支持、制造、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
第四条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1.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量5%以上或单位产品取水量降低10%以上的项目;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并且连续两年以上营利;
4.项目应列入当年区重点节能项目库;
5.清洁生产项目要经过审核验收合格。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通过专家论证开始实施;
2.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业设立专职节能管理机构,配备必须的节能检查计量器具及执法设备等;
3.能源审计。按照《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经信委审核备案;
4.节能工作、节能宣传突出的单位个人;
5.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单位。
(三)节能技术进步
1.节能技术成果已申请国家专利或通过国家、省、市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2.技术推广后可实现年社会节能量2万吨标煤。
第五条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和科技进步项目,每年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年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以加强对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凡列入当年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的工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区节能办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区经信、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年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奖励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八条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区经信局3年内不得受理违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年区财政列支节能专项资金830万元,并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增长。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经信局、区政府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