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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政发〔〕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设立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科技型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并经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取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和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成果管理。
第六条申请研发补助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推广实用价值;
(二)项目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未得到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当年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年申请研发补助,隔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为整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15万元;鉴定为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10万元;鉴定为整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科技成果研发以及转化应用中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请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得到财政资金支持等进行审查;市直有关企业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科技成果研发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成果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研发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恶意套取补助资金者,不予补助;已补助的,追回补助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