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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监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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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农村自来水工程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成立由水利局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负责对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末检查组赴各镇对每个村的自来水工程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打分,最终得分为四个季度的平均分。

第三条各镇政府是所辖区域内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机关干部分片包村、村干部具体抓、水利员靠上管的管护机制,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运行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区财政设立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资金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各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及水利员的考核,每季度至少一次。因管护不到位导致自来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立镇级自来水工程维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收取水费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的支出。各镇政府要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七条各镇政府要成立自来水工程维修中心,负责本镇的自来水工程维修、设备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各镇政府要保证自来水工程正常运行,出现问题要随坏随修。管网出现问题的,须在2天内修好;水源及提蓄水设施出现问题的,须在7天内修好。

第九条各镇政府要督导各村全面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制度,确保水费收取到位。

第十条各镇政府要督导每村必须设1名水利员,负责本村自来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基本维修、水费征收、每月向镇政府上报工程运行信息等工作。水利员补贴资金从各村收取的水费中提取,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要在每月月末将各村的自来水工程运行及维修等情况上报区水利局;水费收取情况在每季度季末上报。

第三章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维修水源、主管网、提蓄水设备、蓄水池及配电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工程。

第十三条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由各村向当地镇政府申请,镇政府审核报经水利、财政部门确认后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考核;年底根据实际发生额及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凡是未落实镇级维修资金、考核低于80分的镇和不收水费的村,取消申请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自来水工程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担,不得申请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