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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房屋装修征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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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房屋装修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房屋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房屋装修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房屋装修工程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一)街面房屋、店面装修税收委托县行政执法局代征;

(二)居民住宅区装修税收委托物业公司代征,没有物业公司的委托居委会代征。

涉及国税部门管理的装修企业时,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由国税部门实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与受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同时指定税收管理员负责联系、监督和指导税收征管工作。受托代征人要指定专人(以下称专职代征人)具体负责税款代征、台账登记、票款解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行政执法局要结合城市管理责任区,按责任区明确专人,随时掌握城区沿街门面装饰装修信息,及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款。

第八条物业公司(居委会)作为受托代征人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管理代征居民住宅区装修税收。装修业主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居委会)做好代征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居委会)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时,要明确告知业主装修保证金同时作为业主协助征税的保证金,装修完工申请退还保证金时,需提供工程结算的发票。

第十条房屋装修施工双方订立装修合同后或在进场开工前,物业公司(居委会)要督促指导施工方据实填报《房屋装修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工程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凭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提供异地劳务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以上资料和《项目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项目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归档。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居委会)要查验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审验后的《项目登记表》的施工方,物业公司(居委会)不得允许其进场开工。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须到物业公司(居委会)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并凭《项目登记表》及税收完税证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施工方凭发票与业主进行工程款结算,业主须持取得的税务发票,到物业公司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居委会)代征房屋装修的税收及附加,根据计税营业额和综合征收率计征。

(一)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同类房屋装修价值核定计税营业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

第十五条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03%(乡3.91%)。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居委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结报、解缴票款,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委托代征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报表》。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管理员要及时将审批归档的《项目登记表》与物业公司(居委会)上报的《委托代征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报表》信息进行核对,防止税源流失。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物业公司(居委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对物业公司(居委会)指定的专职代征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和奖励。

第十九条专职代征人报酬奖励与其实际征收税款挂钩,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付。

第二十条受托代征人要服从税务部门的管理,切实履行代征义务,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受托代征人不履行代征义务,不征、少征、截留、坐支、挪用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张榜公布税款征收信息,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全力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委托代征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