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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条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村级筹资筹劳的审批、审计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筹资筹劳的审核,并对其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村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应给予积极扶持,村集体有经营收入的,应首先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村民筹资筹劳解决。
第五条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筹资筹劳,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既要符合村民的当前利益,又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承受能力。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村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与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里统一组织兴办的农田基本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承担筹资筹劳。筹劳由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劳动力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劳动力承担(周岁的计算时间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不在此范围的不承担筹劳任务。筹资由当年不属于劳动力的人员承担筹资任务。
第八条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3年以前入伍)、义务兵、五保户、低保户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不再承担筹资任务;其他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不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九条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一年内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劳务不超过10个,每个非劳动力负担的筹资不超过15元。
第十条实行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以出劳为主,确遇劳动力不能直接操作的公益事业,经多数劳动力同意,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劳动力自愿“以资代工”的,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并报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坚决杜绝强迫劳动力实行“以资代工”。
第十一条每年以资代工的具体折算标准,实行全区统一,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上级政策具体确定,并通知各镇(街道)和村。
第三章筹资筹劳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群众要求,提出并按规定编制项目筹资筹劳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大会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委会应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写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村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筹资筹劳审批表》,报经镇(街道)审核,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对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对按程序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委会须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编制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制由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五条筹资筹劳分解到户的花名册一式三份,区、镇(街道)、村各留一分备查。区、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村报送的到户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有无突破标准增项加码行为,是否按规定标准分解到户,对减免对象是否落实了减免措施等。
第十六条筹资筹劳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在不突破总量的情况下,可以一年审批两次。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镇(街道)、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承担对象是否恰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等。
第四章筹资筹劳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筹资筹劳的收取可以按工程进度需求收取,但必须征得镇(街道)和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在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工”资金时,村委会必须向农民开据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刷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和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刷的一事一议筹劳用工登记单。
第二十条对超过筹资筹劳规定标准上限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强行以资代工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
第二十一条对按照规定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镇(街道)审核、区级批准、市级备案决定兴办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益事业,负有出资、出劳义务而无故不履行的,村委会有权督促其履行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的,村委会有权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或依法收取。
第二十二条筹资筹劳资金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并安排使用,镇(街道)农经站代管,区农经部门定期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截留或在村以外统筹使用,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各村所收筹资筹劳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交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核算中心”统一管理,逾期不交的,按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严格对筹资筹劳资金的开支管理。小额开支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重大支出项目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核算中心”视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有计划地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整个项目筹划、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到账、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查看有无假票据,有无与事实不符的开支,有无挪用、滥用、侵占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街道)农经站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和镇(街道)农经站审定后,向村民专项公布。
村民对决算报告有异议的,村委会有义务解释清楚,经解释仍不满意的,由区或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区、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给予处分:
1、筹资筹劳方案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2、筹资筹劳方案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未按有关程序申报、审议、批准,擅自收取筹资筹劳的;
3、按有关程序申报、审议、批准但又增项加码的;
4、未按规定填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未使用省专用票据的;
5、对一事一议资金进行平调、挪用、挤占的。
第二十九条对因筹资筹劳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按照省委《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市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及《市区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