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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线路架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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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线路架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线路架设,美化城市市容,优化城区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市民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街道、居民住宅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线路是指供电、广电、通讯、治安监控等线路。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街道、新建居民住宅区线路架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第五条凡在城区内架设线路,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架设。

第六条在城区街道、新建住宅小区架设线路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采取下埋(管埋)方式,禁止架空。

第七条在未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已建居民住宅区内架设线路的,须经当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已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居民住宅区内架设线路的,须经该住宅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其他产权人的载体进行线路架设的,应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批。

第八条已架设的线路,影响市容市貌的,相关单位应制定可行性方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改造。

第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区街道架设线路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架设线路入地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产权单位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