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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节能节水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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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节能节水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并根据全县节能节水工作开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为加快推进全县节能工作,加强节能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

第三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

1、三类节能工程。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重大节能技术、重大节能装备、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如锅炉节能技术、工业窑炉节能技术、保温保冷技术、余热余压利用技术、节电设备等。每年60万元。

2、节水项目。如化工、食品罐头、造纸等高用水行业节水项目。每年30万元。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如紧凑型荧光灯、双端直管荧光灯、太阳能集热系统等节能产品。每年10万元。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如太阳能利用技术、生物质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等项目。每年20万元。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如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等项目。每年20万元。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20万元。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每年3万元。

2、能源审计。每年2万元。

3、能源监测能力建设。每年8万元。

4、节能宣传工作。每年2万元。

5、节能培训工作。每年5万元。

6、全县节能目标考核会议兑现奖励。每年20万元。

第五条实施以上项目、兑现奖励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效果明显,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按照省、市、县有关淘汰落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实施。

2、能源审计。按照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节能办审核备案。

3、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县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4、节能宣传工作。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和要求。

5、节能培训工作。对各镇(街道、管委会)节能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规模以上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满足工作需要。

6、全县节能目标考核会议兑现奖励。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省节能奖励办法》的要求,对评选出的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县政府节能办要根据省、市的《项目指南》制定《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县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企业根据《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

第八条对列入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淘汰任务后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申报核查验收。

第九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凡列入当年县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县政府节能办备案。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并定期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将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县里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对于未完成市、县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的镇(街道、管委会)、单位和企业,不得申报节能节水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