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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道路沿线广告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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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道路沿线广告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利用立柱广告等形式设置、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国土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广告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设置、、变更广告应依法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广告登记证》。

第五条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设置广告要牢固、安全、美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和外观形象。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广告设置、单位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对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要及时拆除。

第七条虚假、低俗等违法广告内容的,擅自变更广告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内容的,未经登记擅自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停止。

第八条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凡是在基本农田内设置的广告位,责令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建在其他农用地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拆除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对非法出租土地一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开发区、有关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广告牌的设置和安全监管负第一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村庄(社区)非法设置广告位行为的及时制止;对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影响安全的广告立柱,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负责及时拆除。

第十条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县工商、国土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按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县法院及时受理;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辖区内村庄(社区)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工作情况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其负责人积极开展工作。对因部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辖区内非法设置广告位行为以及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境内京台、青银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严禁增设立柱广告牌,待上级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后再行审批;济聊、青银高速绕城北线等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立柱广告牌,须经县国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