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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小区设施建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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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小区设施建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减少供电中间环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所建住宅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含公用设施、商业和临时基建用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投运后,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住建、物价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市规划、住建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检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前,由供电、住建、物价等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及配电工程规模,依据国家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据实测算,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市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收支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主动会同市规划、住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尽快完善相应监管细则,有序推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委托资质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过程接受市监察、规划、住建、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和到期轮换。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同市规划、住建、质监等部门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电。

第十九条供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住建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二条目前供电部门已经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住建和供电部门要认真研究城市规划区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进城市规划区老旧住宅小区供电直抄到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