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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服务购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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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服务购买监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全县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是指政府将自身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程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履约评估情况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以满足城乡居民公共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前提,坚持便民利民。

(二)公平竞争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三)预算管理原则。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坚持科学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成本。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行方式。

二购买范围

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范围为: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和环保、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养老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审计评估以及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凡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与提供政府拟购买服务项目。

三实施程序

第七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申请单位,梳理本部门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提出拟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测算服务项目成本后将经费预算报县民政局。

(二)项目审批。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由县民政局汇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三)项目采购。政府职能部门将审批确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布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到县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同县财政局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程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四)签订合同。政府职能部门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服务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备案。

(五)项目实施。服务提供机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六)评估兑现。项目完成后,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社区群众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完成报告书》。对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向社会组织兑现购买服务经费。

四部门职责

第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资金预算、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布、合同签订、项目跟踪指导和评估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受理服务项目报批和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储备库。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及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执法监察,查处违纪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

县目督办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合同格式、《项目完成报告书》格式等。

第九条各乡镇负责收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拟需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成立多方参与的项目管理评审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包括资金、项目进展和效果)、指导和服务,参与项目评估验收。

第十条各乡镇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本社区项目需求调查,确定需求项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组织居民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其他

第十一条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次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请。对临时性、紧急性、特殊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县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