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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采购和领用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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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采购和领用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委机关物资采购领用登记程序,节约开支,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以下8类:

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2.计算机辅助设备类:包括打印机、扫描仪等;

3.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5.家用电器类:包括电视机、影碟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等;

6.办公设备耗材:墨粉、墨盒等;

7.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8.办公用品类:纸质材料(含文印室用纸)、笔、胶水、订书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物资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购管分开、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机关物资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多家比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委办公室管理,实行专人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

三、配置标准

1.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式电脑按每人1配置,笔记本电脑按处室实际需求从紧控制配置;

2.计算机辅助设备。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配置1;

3.计算机网络设备。按处室实际需求从紧控制配置;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传真机原则上不予配置;

5.扫描仪、摄像机、投影仪等。由委统一购置,各处室共享,其中照相机可按每个处室1配置;

四、采购程序

(一)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品种中1-7类的物资,由处室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分别经委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报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交委办公室统一采购。

2.日常办公用品,由委办公室具体经办同志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审批表”,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采购。

(二)采购时间

各处室因工作需要需添置物资的,原则上应在每季末向委办公室提出添置计划,以便实行分批、集中采购。对于急需物资、特殊物资,可即时提出计划。

(三)采购要求

物资采购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采购的物资要经两人或两人以上清点、验收,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登记簿”(见附件2,登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并签字后,入库备用。

五、领用登记

委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领用登记簿”(见附件3)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六、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即:委财务处负责总帐和一级明细帐,委办公室负责二级明细分类帐,使用者负责建卡。委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委财务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委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开具调动介绍信及工资介绍信。因工作需要,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处室之间调整时,需对调物资的,应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转物单”(见附件4),报委办公室办理。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处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具体由各处室落实专人保管。委机关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委分管财务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外借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七、报销规定

物资采购报销须附物资清单和发票,经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委办公室和委财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