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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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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师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师。

二、考核内容:药师执行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GSP规定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三、考核形式:以专项检查与其他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每年对各个药师的履职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

2、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有因检查中了解掌握药师履职情况。

四、考核程序:分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反馈三部分。

1、信息采集:药械监管人员对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中发现药师有未履行职责、违背职业道德或积极履行职责、业绩突出的按《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考核记分细则》进行记分,并录入药师个人档案。

2、等级评定:职能科室根据一年来的记分情况,评出各个药师的年度考核等次,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考核结果反馈:职能科室以通知书形式将审定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药师和所驻企业。

五、考核周期:每年的1月1日-12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设基本分100分,综合加扣分情况,得分在95分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85-94之间的,定为称职等次;75-84之间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4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等次。有一票否决项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七、奖惩措施: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对药师和所驻企业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

1、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布。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

2、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予书面告诫。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建议予以免职。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并建议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对聘用黑名单上药师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按失信企业管理。

八、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