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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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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经销企业的征收管理,规范煤炭经销企业的涉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核定等征管环节,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范核定征收,强化税源监管

煤炭购销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或查账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对帐务健全的煤炭经销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实行核定征收几个主要因素的确定:

1、占地面积的确定:以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与经销所在地乡(镇)或村委会签订的占地协议(租用合同、承包合同、自有地证明)及实际现场勘查面积确定。

2、地段与设备的确定:在掌握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深入乡镇土地管理所、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争取土地管理员、村委会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准确收集实际占地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清点震动筛、铲车数量。

3、税额核定标准:国道新路桃花至蔚广交界处、南留庄至白草村油路两侧及周围的煤炭经销企业,每亩地月核定税额200-300元,每个振动筛月核定税额2000元,每辆铲车月核定税额200元;国道旧路桃花到西合营二级路交界处、蔚州镇到南留庄、蔚广交界处到阳原南口公路两侧和周围以及其他地域的煤炭经销企业,每亩地月核定税额150-250元,每个振动筛月核定税额1500元、每辆铲车月核定税额100元。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主要操作环节:

1、税务管理人员深入企业经营场地实地调查,逐户收集整理煤炭经销企业的详细资料,熟悉、掌握纳税人具体情况,包括经营地段、经营状况、土地面积、设备数量等情况,同时在采集与勘查时,逐户填写《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典型调查表》和《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一式二份)并附占地协议等相关复印件。

2、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选择不同规模、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煤炭经销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少于5%,少于5户的全部进行典型调查。

3、按照面积、地段等级、设备数量、价格要求、适用税率拟计算应核定定额,同时登记《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

4、由税务分局(所)组织有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评定委员会,按《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所列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评议应纳税额,同时登记《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并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已示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报县局审批备案。

5、税务管理员根据《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分户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填制由纳税人签章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应纳税额的控管

主管税务机关对煤炭经销企业的纳税定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情况企业能举证的除外:(1)煤炭经销企业因关、停、并、转、歇、自然灾害影响正常经营,确需减征当月(季)税额的,要按程序办理,同时提交停(歇)业登记表及书面申请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初审认定报分局(所)务会确定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2)个别企业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月(季)纳税定额的要按程序办理,并报征管股审批备案;(3)因上级政策大面积暂停整顿而无法征税的,各税务分局(所)要求企业提交当地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作为减税的依据,并报征管股审批备案。

三、发票管理

(一)征收大厅为符合规定的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于月份终了后及时将代开信息传递到县局征管股,征管股发现其代开票税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原月定额时,应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煤炭企业原则上不供给普通发票,如纳税人确需开具,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对个别煤炭经销企业整改力度较大、建帐及时、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也可供给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

四、欠税控管

主管税务机关要搞好欠税的登统和监控,做到程序对、手续全、底码清、数字明,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清理旧欠,不得发生新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