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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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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案件防控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由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的“经济违法案件”(包括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案件)、“违规经营案件”(包括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和“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抢劫、盗窃等案件)。

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是指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范、预防各类案件发生。认清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案件防控的原则

坚持分类治理、预防为主、查纠结合、严格问责的原则。

3、案件防控的范围

适用于全行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务人员)。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4、案件防控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遵章守纪”为主线,通过案件防控教育活动,使员工受到党纪国法和遵章守纪的案件防控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增强员工履行职责、案件防控和风险防范意识。

5.案件防控的任务

建立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坚持治标与治本、外部监管与内部防范相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全行的健康、安全、有序运营。

第二章健全案件防控组织体系

1、建立案件防控的组织体系

全行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责任明确、妥善处置为主的案件防控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自行领导、下至各业务柜台员、纪检联络员、大唐客户经理等组成的案件防控全覆盖网络体系。

2、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分片负责制,制定和落实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构筑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全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网络,实现零案件、零事故的发展目标,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营运。

3、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和目标。建立和完善案件防控联席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将案件防控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问责中,构筑“操作规范、内控严密、问责到位、治理有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4、各部门的职责

业务管理、合规、风险控制、科技、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建设组织架构,进一步提高案件防控组织领导能力。

第三章、案件防控工作流程

1、起草案件防控工作方案。

银行设立或指定相对独立的案件防控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明确对应的案件防控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起草案件防控工作方案与落实相关工作。向业务部门、下级部门征求意见、召开案件联席会议通过方案。

2、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签定案件防控责任状

各分行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全面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制,层层签订案防责任书,明确一线从业人员、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实现前台业务条线、中台风险管理部门、后台监督检查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盯一级的案防工作机制。案防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具体的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将责任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与单位及个人的年度绩效相挂钩,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发生重大案件的,要扣减相应责任人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并在年度考评中一票否决

3、定和完善案件防控各项制度

各分行建立责任机制、教育机制、防控机制、预警机制、风险排查、快速处理、案件报告、分析通报、奖励惩处等机制。

严格落实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和强制休假三项制度。推行“飞行突检”提高突击性风险排查的威慑力。要严格落实授权管理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发生的案件,各分行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跟踪卡,实行专档管理,阶段性比照回顾抽检防止风险回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落实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向当地检察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5、系统梳理和精简规章制度。

深入开展业务检查和审计,梳理好操作风险有关的核心制度,整合基层行监督管理资源,搭建以委派会计主管、风险经理、纪检监察特派员为主体的监督平台;加强关键风险点的管控能力,由案件防控小组牵头统一协调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整改机制和流程,完善操作风险和案件的考核机制。

四、案件防控工作措施

1、案件防控教育

贯彻落实案件防控小组的工作部署,经常对职工进行案件防控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组织案件防控学习,提高职工防范能力。建立“惩治、教育、监督、防范”为一体的案件防控机制。

通过案件防控小组领导以会代训、案例分析、举办专家讲座专家培训等各种方式组织培训员工学习案件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员工案件风险识别技能,有效强化了责任意识和风险观念。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增强遵纪守法和认真履职的意识,形成和谐有序、正气畅通、依法经营、公私分明、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2、案件防控专项检查

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保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反馈、有考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以及巡视等部门,围绕总行各类规章制度特别是信贷、财会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业务工作开展、认真开展检查和专项执法监察。重点领域、重要工作、关键环节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检查。检查、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和责任追究挂钩。

3、案件防控联席会议

定期召开案件防控联席会议,落实各项案件防控措施,与当地检察机关签订案件联防协议。研究案件防控薄弱环节,定期暴露银行案件防控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支行存在共性和非支行自身原因形成的问题,当场讨论落实整改措施和风险防范方案,使总行相关部门上下联动,信息互通、责任明确、落实迅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员工行为动态管理

经常检查本行及辖内营业网点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检察员工行为,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汇报。

5.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和整改机制

风险排查工作覆盖全部机构、全部业务、全部岗位。案件防控相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动态排查,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严重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整改台账,逐一督促整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提出要求。

6.制定事件报告制度与信息统计制度

根据银监会要求,制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将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详情和查处意见,及时跟进报告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严肃处理瞒报、迟报的机构和人员。

7.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通员工诚信举报渠道。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案件防控力度,维护我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我行重新调整和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责任化,从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保障支持、处置流程等方面规范和细化。

五、案件防控考核与责任追究

1.对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定期进行检查并自我评价,认真查找案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实行领导办案负责制和案件查办责任制。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一名领导人员具体负责案件的查办工作。通过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期限的“四定”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督办力度,特别要加强对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查处通报力度,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切实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

4.依据案件及违规问题的数量、金额、风险、损失等数据,结合整改力度、问责情况等,加强对辖内各单位的考核力度,将案件防控工作与各单位的经营管理综合考评、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发案机构和涉及的高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5.实行决策失误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单位决策机构和决策人的职责权限,重点防止将个人责任转化为集体责任。加强对决策权力的制约和控制,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惩处制度。集体决策出现严重失误,酿成或诱发违法违规案件的,不但要追究决策机构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班子成员决策失误的责任。

6.实行引咎辞职制度。银行主要领导人员任期内辖内机构发生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风险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案件的,要先行引咎辞职,再视案件查处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7.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实行“一案四问责”和“双线问责”制,严肃追究案件当事人、制约人、检查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按照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两条线严格问责。对发生大案要案的,要严格落实“上追两级”的问责制度。继续加大案件和违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坚决予以撤换,不得采取异地同级任职方式进行交流。凡同一类问题在银行连续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要加重对相应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涉案金额大、资金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只要触犯刑律,无论是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8.实行案件防控与审慎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联动监管约束、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频次结合起来。

凡1年涉案金额或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银行业机构在区分查清责任前提下,按照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的要求,依法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提请其上级机构调整对相关机构、责任人的经营授权及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定比例的降薪、限酬等约束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