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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城乡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切实保证农村困难群众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医治,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救助对象:1、持有民政部门校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领取证》乡村贫困弱势群体。2、经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二条:救助定点医院:县医院、各乡镇中心医院。
第三条:医疗救助范围:尿毒症透析或移植术后抗排拆、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偿期病人治疗、心脑血管病、严重精神分裂证等6种疾病。
第四条: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救医时不予以救助。
1、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2、工伤。
3、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第五条:救助条件及标准:
1、对于农村特困对象中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领取证》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和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在医疗救助范围内,一次性医疗费用1000—2000元的,给予10%的救助,2001—3000元的给予12%救助,3001元以上按15%救助。
2、对于农村特困对象中持有《农村特困救助领取证》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有部分收入,无劳动能力的家庭,(重度残疾,大病人口家庭和老龄化贫困家庭),符合医疗救助范围内,一次性治疗费用2000—3000元按5%救助,3001—5000元按8%救助,5001元以上按10%救助。
第六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为3000元,对特困优抚对象的救助在限额内可以按原救助标准上浮10%。
第七条:救助金筹集。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方式解决。设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
具体来源:
1、上级下拨专项资金。
2、2、本县财政进行补贴。
3、3、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4、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第八条:救助程序:需医疗救助人员,要向所在行政村递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1、农村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领取证》的贫困家庭:可持县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诊疗费用明细表;2、农村五保户:可持乡镇卫生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诊疗费用的明细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其村委会公示。
3、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医疗救助每半年办理一次。救助金由民政局拨付乡镇,由乡镇发放给救助户。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资金由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专户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县内各医疗机构在救治救助对象就医时,在费用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指因大病治疗而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农村居民。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因生活困难,无资金加入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确保他们及时纳入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救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大病救助公示制度,县民政局每半年向全县公示一次,乡镇每半年分别对辖区内救助对象名单及接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财经纪律规范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