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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财务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按本办法规定书面办理单位基本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活动情况,工程建设概况等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机构、编制及现有工作人员情况;
2、任职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
3、任职过程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4、任职期末的资产状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债权及资金的结余情况等;
5、任职期末的负债情况,包括各项借款及利息清算、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有关费用、应缴未缴的有关税费等情况;
6、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抵押及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
7、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8、任期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工程决算、工程款结算等情况,任期内决定的、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等主要事项;
9、领导干部个人尚欠的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
10、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应根据移交内容,编制移交清册,对特殊事项,应逐项写出书面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离任交接按以下方法进行:
1、书面移交现金、有价证券、清理公款办理的信用卡等;
2、移交公章、单位数据软盘、个人保管使用所在单位的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
3、整理合同、协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4、列出任期末的债权债务清单,其中对于困难的非正常的应收款,应逐项写出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
5、未在帐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和日常办公经费,离任领导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务关系;
6、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7、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第六条移交交接工作由组织部、审计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本单位内部纪检、审计、财务负责人全过程参与。
第七条离任领导应当在明确岗位变动以后,即停止行使原职位职权,清理经济业务,及时书面办理应当交接的事项,交接手续应当在领导干部正式办理调离手续前进行,一般应在接到调离书面通知五日内办结。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八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手续完毕后,交接各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组织部、审计局各备案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九条接任者对离任者移交的未了事项有责任办理,对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者有权要求离任者协助办理。
第十条离任者对移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离任者隐瞒实际情况或未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的,影响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并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组织部门,按照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其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股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