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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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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建立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帮助引进外来项目和资金。

第二条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业绩,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3、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招商代表或机构,应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能作为受委托方,由委托方发给委托证书。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省及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建设规划、对地方发展具有带动性的项目。

第五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及社会人士提出的需要委托招商的项目,应将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报县发改委,经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招商。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和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政府法制办拟定。

第七条受托方应在委托招商合同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委托期限为两年。期间受托方至少每两个月向委托方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对积极履行协议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招商受托人或机构,委托期满,委托方可与其续签合同;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明显实绩的,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委托招商合同。

第九条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十条受托的招商代表或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陪同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3、熟悉本县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积极宣传良好投资环境和优势项目,促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落户本县。

4、及时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及信息,引荐客商来本县投资考察,协助做好项目的洽谈、签约及资金投入等工作。

5、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帮助和参与组织由我县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6、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7、按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报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受托人的招商报酬可以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计算,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办法及比例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一事一议,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也可参照县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来投资项目中介报酬由受益财政支付。

3、由项目法人委托招商的外来投资项目中介报酬由项目法人支付,中介报酬可以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受托人根据委托招商合同规定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政府其它政策规定的引荐外资奖励,并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