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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提升现有产业竞争实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县,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自主创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品牌创造、人才引进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在县县级国库缴纳的企业。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纳税信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
(四)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自主创新
第五条鼓励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国家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第六条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3万元。
第七条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同时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一)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依托单位10万元;
(二)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依托单位5万元;
(三)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依托单位2万元。
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分别奖励所在乡镇10万元;
(二)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分别奖励所在乡镇5万元。
第十一条对通过省级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奖励依托企业10万元;通过国家、省级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分别奖励所依托企业10万元和5万元。
第四章名牌战略
第十二条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
第十三条对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
第十四条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对当年起草、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且该标准已通过国家颁布实施,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五章人才引进
第十六条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对于在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院士、博士,在工作期间县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项目的受理、审查、公示及奖金拨付
第十七条每年第一季度,凡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科技局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十八条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定意见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项目,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告知有关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文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