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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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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规定,特制定华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与资金支付对账。各单位财务人员,在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后,根据市财政的年初预算批复,通过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大平台)查询掌握本单位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及预留情况,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减)指标情况,重点核对预算指标科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协调并作更正处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时间进度,按时申报本单位用款计划,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每月末核对本单位资金计划申报、支付情况,确保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与资金支付核对准确无误。

第四条预算执行数据、预算指标与实际拨款对账。预算执行数据与预算指标对账。市财政局国库股预算执行明细与预算股的指标明细对账,由预算股每半年一次将预算指标下达明细与国库执行明细核对,如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找原因,及时更正。预算执行数据与实际拨款对账。市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根据国库股提供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数据对账单,通知各归口预算单位开展对账工作,各预算单位发现本单位全年预算执行数与本单位的财政拨款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财政归口业务股室反映,财政各业务股室应于前汇总对账情况提供给国库股查找原因,并做好账务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预算单位出纳负责按月与开户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若当月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账务余额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对账编制平衡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签字后,交记账复核人员复核签章,一份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银行,一份与当月会计凭证装订。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六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存款对账。国库集中支付对账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计算机网络对账需要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处理,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业务股室拨款人员、各预算单位出纳负责按月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款对帐工作。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若当月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单余额与账务余额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国库支付中心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对账编制平衡后的余额调节表签字后,交记账复核人员复核签章,一份加盖国库支付中心预留印鉴章送国库支付中心,一份与当月会计凭证装订。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七条财政局内部股室往来款对账。财政局内部股室间往来款对账,由相关股室每月5日前将往来款项情况提供一式两联的对账单,每月10日前进行对账,对账结果需双方签字确认。如账务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八条非税收入对账。非税收入对账由财政局综合股牵头汇总,每月10日前,综合股提供上月非税收入专户缴存情况、国库股提供非税收入金库缴存情况,与预算单位、支付中心进行对账。如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找原因,及时改正。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九条监督与考核。对不按月对账的单位,次月国库将暂停拨款,支付中心将暂停支付资金。市财政局将对账办法执行情况纳入财政财务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比考核。市财政将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