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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安排部署,避免涉农资金使用“碎片化”,加强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种涉农项目资金,各种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救灾救济等有特殊用途的资金除外。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及资金:
(一)农牧业部门:包括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粮食生产提升项目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沼气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资金、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二)林业部门:包括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资金、城乡绿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三)水务部门:包括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四)扶贫移民部门: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和其它扶贫资金。
(五)财政部门: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涉农项目资金。
(六)发改部门: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七)国土部门:包括“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八)交通部门:包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九)建设部门: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十)其他部门:包括生猪调出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资金、体彩福彩公益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村卫生院(站)、计生站、文化站和农家书屋建设资金,“村村通工程”、体育活动设施和农家超市建设资金,农村生态村建设资金等所有涉农项目资金。
第三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应体现区委、区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向和重点。项目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方向,项目申报要围绕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脱贫攻坚作为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
第四条整合的涉农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在项目规划、立项报批、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等过程中,由区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严格审核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现行的国家支持与保护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变,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渠道不变。各涉农部门和单位要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推进涉农项目资金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体现财力集中的优势效应。
第六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要优先安排保障全区脱贫攻坚和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新村民居和乡村旅游发展,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主导产业,确保农民持续快速增收;加快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安排。立足全区实际,把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综合打造,成片整体推进。
第八条整合涉农项目只能在适应现行财政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按照“渠道不变、优势互补、统筹安排、成果共享、各记其功”的原则,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打破行业界限、部门分割,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统筹安排项目,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坪区涉农项目整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整合办”)于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涉农项目整合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涉农项目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区涉农项目整合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通报涉农项目整合推进情况,研究下一步涉农项目整合措施,加强各类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突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实施,尽快形成项目归并合理、安排科学、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管理机制。整合的涉农项目在项目设计、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满足项目的条件和要求,以利于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加强报批管理。凡属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核上报:
(一)每年年初由区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分析中省市涉农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申报项目方向和领域,列出相关部门申报争取项目的指导目录,制订本年度的全区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
(二)相关部门应围绕指导目录和确定的全区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编制本年度的项目规划,项目规划整合资金按照建设性项目整合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非建设性项目整合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5%进行编制。
(三)整合的涉农项目,其规划、立项、方案应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用途、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内容。整合的涉农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业务股室会商,提出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项目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再送项目整合办备案批复,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凡未经涉农项目整合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区发改局不予立项,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上报、转报。涉及第二次分配资金的项目,应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整合领导小组同意,财政与相关部门方能出文下达资金项目。
(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程序报批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书面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送项目整合办备案,方能简化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加强资金管理。经过整合后涉农项目资金相对集中,数额较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渠道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统一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和区级报账制;完善监管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第十三条强化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目督办和项目整合办要加大对整合涉农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擅自向上申报涉农项目,或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用途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监测与考评
第十四条加强统计监测。项目整合办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整合涉农项目的动态、信息,为项目整合领导小组进行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各涉农部门要认真做好整合涉农项目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统计工作,全面跟踪整合涉农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项目进度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报表填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落实目标责任。将涉农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组织保障、舆论宣传等方面列入各相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保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实行绩效考评。项目整合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涉农项目整合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对整合涉农项目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应整合而不按规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