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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县政府督查员具体承办,各对口秘书协助办理。
二、督查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和归口办理、专项督查、专项办理的原则;坚持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负责,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坚持一事一督查,一事一专报原则,坚持督查事项限期完成和办结的原则。
三、督查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墙管理机构负责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两次。
二、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五、查房的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历;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